农业银行未足额扣取分期付款数额导致当事人不良信用记录致投诉案
粟某持有一张*银行*信用卡,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电话*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消费转分期一笔三千元并分六期还款办理成功,被电话告知每期应还款518元,第一期还款日为5月4日,以后每月还款日均为当月4日。随后当事人于5月4日在*行存入还款金额600元,当月信用卡中心扣款518元后仍有近百元余额,6月3日又在*行存入还款金额500元,但信用卡中心仅扣500元,未从第一期还款金额所余下的近百元金额中再扣18元手续费,导致本人第二期还款未足额(欠18元),随后信用卡中心发信息告知本人,本期还款逾期,将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产生不良记录。
随后粟某电话询问*行信用卡中心以及到*行咨询相关情况得到答复是:
一、当月如果没有其它业务发生,第一期多存入的钱不会在第二期中自动扣取,多余的钱将计入最后一期而不是第二期,第二期仍需存入518元。所以导致第二期还款时欠18元才产生逾期的情况,此项扣款措施是*总行的规定,信用卡中心无法对此不良记录进行修改。
二、当初申请办理时已将"当期多还款项不计入下期"的规定已告知当事人,所以当事人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农行不予以负责。(但当事人否认听过这样的条款,相求信用卡中心提供相关证据,信用卡中心回避的这个要求)
粟某于是至怀化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投诉*行未足额扣款导致当事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点依据:
一、*行未尽详细告知义务。粟某在申请办理电话分期付款时,信用卡中心未明确详实告知,多存入的钱不能计入第二期这一条款。信用卡中心拒绝提供有关告知的相关证据。
二、霸王条款完全不考虑客户的切实利益。在当事人账上仍有余额的情况下,信用卡中心未及时足额扣除本月的应还款额,却将上期多存余额纳入最后一期还款,导致欠款18元产生不良记录。
针对此次投诉粟某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立即取消此次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扣足本期应还款额,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当事人详实解释。
2、希望*行马上取消这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切实以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
3、相关监管单位应对此类霸王条款进一步进行清理,防止此类霸王条款再度损害客户利益。
处理情况
保护中心非常重视此次投诉,并立即将投诉转办*银行怀化分行进行处理。*银行随后答复,粟某申请的这种分期付款,因扣款方式不合适,*银行内部已在此种分期付款投放市场数月以后在2014年6月已停用。针对此次因为扣款方式的原因导致粟某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怀化分行已责令*支行进行调查,并通过正规程序上报征信中心进行纠正,目前*银行怀化分行已联系投诉人,并获得投诉人理解,征信报告纠错正在上报处理中。
案例分析
此案例是典型的银行内部规定导致客户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事例。
从客户心理上分析,分期还款时存入多余的还款金额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支付手续费及利息,因为这部分金额多数情况下都会有零数,为了减少了存入零钱的麻烦,所以在下一期还款时只会存入本金(多为整数)。但*行的这种还款规定却让人有种不允许你多存入,宁愿让你每期按规定金额还款,先把零钱准备好再还款的感觉。或者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理解,本期存入应还款如果想算进上期多存的金额,应先到柜台上取出上期多存入的金额,然后再存入银行规定的本期应还款额,这样就不算逾期了,否则算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举例说明,如果1万元消费分十期付款,第一期我就存了七千,按农行这种规定,如果第二期不还款也是逾期吗?难道从柜台上取一千出来再存进去就可以了吗?
从农行本身的利益来分析,这部分多余还款资金是不用任何成本的,为了可以最长时间占用这部分不用任何成本的资金,取得利润最大化,所以规定多还款项计入最后一期,以取得利益的最大化。银行创造利益的最大化没有问题,但问题是此种利益的创造是建立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基础上,由于这种规定使客户本期的手续费及利息未及时支付,而*行不但最长时间无偿占用了这部分资金,更为严重的是导致客户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这种损人利己的方式,如此的霸王条款怎能取信于客户,只能说此种还款规定是一种极度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客户做为弱势群体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话语权。据了解,目前工行、建行等在这方面规定:当期多还款额自动计入下一期的本息数。这种方式得到了广大客户的欢迎。
一直以来,银行做为强势群体拥有许多不利于客户的霸王条款,庆幸的是近年来中央已取消了银行的几十条不合理霸王条款,*行应该与时俱进,在细节方面更加应该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少些霸王条款,多些利民规定,这才是创造最大利润的根本途径。
建议:
金融消费维权部门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对*行参照其它商业银行对此项还款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修改,真正将客户的利益为在首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