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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06 16:53 信息来源:新太阳集团娱乐app
当事人:洪江市华美日化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X7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水木清华门面
经营者:周*华
2026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华美日化行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洪江市黔城镇水木清华S1/122-123、106-107号门面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进行扣押,并当场下达了《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6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财物清单》202616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华美日化行从事化妆品销售取得了《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X7;名称:洪江市华美日化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华;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1999年3月2日;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水木清华S1/122-123、106-107号门面;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在洪江市华美日化行靠近收银台一侧从楼梯所在墙面由左向右数第二个独立货架左侧的由上向下数第一层置货架最右侧发现:品名: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数量:5瓶,净含量:12ml,生产批号:20240201,生产日期:2024/02/19,保质期:2027/02/18,执行标准:Q/GLSY001-2017,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1164,生产许可证号:桂妆20160022,委托方:桂林市临桂三源日用化工厂,厂址:临桂区龙山路16号,被委托方:桂林市高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三路5号1栋仓库,电话:(0773)5597918。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平台查询,上述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1164"的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状态为"已过期"。该除臭类化妆品曾经作为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而新批次的该产品已经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化妆品作为特殊化妆品注册的批次可销售至202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以上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并当场下达了《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6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财物清单》202616号。
据当事人陈述,洪江市华美日化行在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共从新潮化妆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名称:张金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佳惠商城4002号)购进三次品名为"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化妆品:(1)2023年7月15日购进100瓶(1瓶即1支),该批次三源宝王三源宝除臭液的生产日期:20230106,生产批号:20230101,保质期:3年,限用日期:20260105,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1164;(2)2024年7月31日购进100瓶,该批次三源宝王三源宝除臭液的生产日期:20240219,生产批号:20240201,保质期:3年,限用日期:20270218,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1164;(3)2025年9月16日购进100瓶,该批次三源宝王三源宝除臭液的生产日期:20250102,生产批号:20250101,保质期:3年,限用日期:20280101,批准文号:桂G妆网备字2024000966。
经营者周*华在黔城镇共经营有三家日化用品连锁店,包括作为水木清华分店的洪江市华美日化行,以及华美日化黔城总店和华美日化商贸城店,三个店铺的进销货都是由周*华统一管理,上述购进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在进货入库后除了在该店上架销售的部分外,还有部分分发到黔城镇其他分店上架销售。经查询洪江市华美日化行使用的电子进销货台账管理系统(系统名称:思迅专卖店管理系统,该店用户名:华美日化水木清华店,用户代码:000002),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洪江市华美日化行没有售出记录,且店内无其他库存。在该店使用的电子进销货台账管理系统中,上述三个批次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录入的货号是相同的(货号:6931330100013),所以在销售记录中无法区分该化妆品不同批次的产品。周*华经营的其他日化用品连锁店还在销售的三源宝王牌除臭液中,没有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1164的三源宝王牌除臭液。洪江市华美日化行经营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进货价1.8元/瓶,销售价3元/瓶,剩余5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
综上所述,上述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货值金额总计15元。由于销售台账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罚态度;
(4)经营者周*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洪江市华美日化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6)《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6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财物清单》202616号,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
(7)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平台查询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1164"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状态和"桂G妆网备字2024000966"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注册信息已过期失效及新批次产品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的事实;
(8)当事人洪江市华美日化行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供货商新潮化妆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在洪江市华美日化行使用的电子进销货台账管理系统查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涉案化妆品销售记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1164"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和"桂G妆网备字2024000966"的三源宝王牌三源宝除臭液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10)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洪江市华美日化行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6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41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洪江市华美日化行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及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并且属于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生产、批发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化妆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低于3倍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罚款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新太阳集团娱乐app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太阳集团娱乐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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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