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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17:13 信息来源:新太阳集团娱乐app
当事人: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龙船塘社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67X43128112D6001
住所(住址):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
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经营者):谭*星
2026年4月16日本局对洪江市龙船塘社区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卫生室位于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龙船塘社区,设置有诊断室、药房、治疗室和观察室;在检查中发现:一、在药房药柜右边第1个抽屉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41023278,生产日期20230204,产品批号E2302041,有效期至202601,规格:4毫克×100片,已开封,现场清点库存92片。二、在诊断室电脑桌左上方摆放有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格列齐特片(Ⅱ)、牛黄上清片、颈复康颗粒;其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①、格列齐特片(Ⅱ),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批号240304,有效期至2026年3月29日,生产日期2024年3月30日,国药准字H20033076,库存一盒。②、牛黄上清片,重庆天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53887,规格: 0.3克/片×24片/板×2板/盒,产品批号240402023,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库存两盒。③、颈复康颗粒,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3022204,产品批号310257,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8日,规格:5克/袋×18袋/盒,库存一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37号)、《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6〕0416号);本局于4月17日就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格列齐特片(Ⅱ)"等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期间,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办案人员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
经查,"格列齐特片(Ⅱ)"等述超过有效期药品是均是从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卫生院购进的,①、格列齐特片(Ⅱ),产品批号240304,是2024年6月22日从卫生院购进10盒,单价12元/盒,已使用9盒,使用价12元/盒,有效期至2026年3月29日,库存1盒,货值金额12元。②、牛黄上清片,是2024年9月23日从卫生院购进3盒,产品批号240402023,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单价26.1元/盒,已使用1盒,使用价26.1元/盒,库存2盒,货值金额52.2元。③、颈复康颗粒,产品批号310257,是2023年11月26日从卫生院购进2盒,单价36.36元/盒,已使用1盒,使用价36.36元/盒,库存1盒,货值金额36.36元。④、马来酸氯苯那敏片,产品批号E2302041,是2023年12月2日从卫生院购进1瓶(100片/瓶),单价13.33元/盒,已使用8片,使用价0.14元/片,库存92片,货值金额12.27元。当事人承认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等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使用了,因为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记录,所以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共112.83元。
上述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局具有管辖权和接受调查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3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和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的"格列齐特片(Ⅱ)"等药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2026年4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洪市监询通〔2026〕04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证据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从供货单位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卫生院进购票据四份;证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进购来源情况。
证据六、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七、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5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33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3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格列齐特片(Ⅱ)"等药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112.83元,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 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 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 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 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没收劣药:格列齐特片(Ⅱ)1盒、牛黄上清片2盒、颈复康颗粒1盒、马来酸氯苯那敏片92片;二、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劣药:格列齐特片(Ⅱ)1盒、牛黄上清片2盒、颈复康颗粒1盒、马来酸氯苯那敏片92片;二、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太阳集团娱乐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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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