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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处罚〔2026〕32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17:00 信息来源: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

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43B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汤*良

2026年2月9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于2026年1月31日在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于抖音平台开设的'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网店内花费17.8元购买一单1.5kg重的手工挂面,收到后产品无标识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2月10日,针对上述投诉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发现《投诉举报信》中提及的同批次手工挂面,称重:7.5公斤,该批挂面已被塑料袋分装打包好,塑料袋上印有如下字样:洪江传统产品;优福康;买得安心,吃得放心;生产企业: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铁坑村(原倒水湾村委会村部);销售热线:13*******71,13*******29,但未印制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在该公司生产间的操作台上还发现"优福康"腾飞湿碱面,数量:39袋,产品包装袋信息如下:保质期:低温10℃以下,保质期24小时;生产日期:见本包装(生产日期2026211)。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手工挂面和湿碱面,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5号)和《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15),当事人现场确认《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生产日期印制有误的湿碱面进行倾倒销毁。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经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名称: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43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村(原倒水湾村委会村部);法定代表人:汤*良;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15日;营业期限:2017年5月15日至2067年5月14日;经营范围: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米面、挂面、生湿面制品(湿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类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128105319,有效期至2028年7月23日。

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9日就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的有关问题来本局接受询问。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信》的内容和执法人员2月10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认可,其陈述,手工挂面是用牛皮纸和红绳捆好后装箱寄出,使用的打包塑料袋也并未印制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该产品为其公司配合直播业务推出的新品,目前只生产了一批,共计9公斤,售价12元/公斤,截至检查当天仅向投诉举报人售出一单价值17.8元的1.5公斤重手工挂面,接受检查后其公司便将该产品下架;湿碱面生产日期实际为2026年2月10日4时30分,但由于公司工作人员操作打码机失误,将该生产日期印制为"2026211",该款湿碱面当天一共生产两个批次,共计200公斤,检查中发现的生产日期印制有误的为第二个批次,该批次共生产64公斤,共计39袋(每袋约3.3斤),其公司湿碱面均为装袋销售,售价10元/袋,检查当天该批湿碱面摆放在生产车间内尚未售出,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其可提供《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台账。以上两款面的主要原材料均为面粉,生产商为山东天邦粮油有限公司,供货商为经济开发区庆华粮油经营部,其可提供《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出库记录》、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以及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生产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标识标签的手工挂面货值金额为108元,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印制错误的湿碱面货值金额为390元,无标识标签的手工挂面总销售额为17.8元,违法所得为17.8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生产经营的无标识标签的手工挂面货值金额为108元,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印制错误的湿碱面货值金额为39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手工挂面1.5公斤,违法所得17.8元(该17.8元未退回消费者,仅向其赔偿4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诉举报信》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和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汤*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食品生产资质;

(5)供货商出具的《销售票据》以及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生产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材料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和价格;

(6)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出库记录》《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情况;

(7)《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15号)、《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615号),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

(8)《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证明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的事实;

(9)整改报告、整改照片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32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二、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

一、对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下架无标识标签手工挂面,赔偿投诉举报人,与其达成和解,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半个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点:"【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二、对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对包括米粉在内的生产的所有食品的打码标签进行自查,且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半个月,能如实说明原材料进货来源,涉案湿碱面并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处罚,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点:"【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洪江市腾飞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2、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017.8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新太阳集团娱乐app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太阳集团娱乐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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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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