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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8 15:43 信息来源:新太阳集团娱乐app
当事人: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9
住所:洪江市黔城镇桃园小区****S2栋
法定代表人:谢*群
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30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2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从事中医诊所服务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其《营业执照》内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9;名称: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4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谢*群;住所:洪江市黔城镇桃园小区****S2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品牌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0003343128117D2122。
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存放中药饮片的货架上发现如下药品:(1)品名:紫苏子,数量:散装1袋塑料袋装,称重407克,包装未见其它标识标签;(2)品名:桑螵蛸,数量:散装1袋塑料袋装,称重195克,包装未见其它标识标签;(3)品名:紫草,数量:散装1袋塑料袋装,称重134克,包装未见其它标识标签;(4)品名:葶苈子,数量:散装1袋塑料袋装,称重27克,包装未见其它标识标签;(5)品名:海金沙,数量:散装1袋塑料袋装,称重685克,包装未见其它标识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了以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的药品,并当场下达了《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30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18日前完成整改。
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当事人所使用的三种药品,当事人当场提供了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
当事人陈述,上述药品都是与流动摊贩当面交易购进的中药饮片,因购进时间间隔很长和店面搬迁,记不清具体是哪个摊贩处购进,送货单已经遗失,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时,上述药品的外观即为现场检查时包装、包装除记号笔标记的药品品名外,未见其它标识标签的状态。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病人诊疗时使用过上述药品,每次使用时从存放药品的储藏间拿取,没有留存使用记录。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未接到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投诉。
上述药品中:(1)品名:紫苏子,购进500克,使用至今剩余407克,购进总价23元,使用价0.06元/克;(2)品名:桑螵蛸,购进250克,使用至今剩余195克,购进总价15元,使用价0.08元/克;(3)品名:紫草,购进250克,使用至今剩余134克,购进总价10元,使用价0.06元/克;(4)品名:葶苈子,购进100克,使用至今剩余27克,购进总价12元,使用价0.15元/克;(5)品名:海金沙,购进一千克,使用至今剩余685克,购进总价180元,使用价0.18元/克。
综上所述,涉案药品货值为260元。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过期后是否使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药品的事实和基本情况;
(3)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认罚态度;
(4)当事人洪江市益元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谢*群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6)《新太阳集团娱乐app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30号)、《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财物清单》(202630号)和《新太阳集团娱乐app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2号),证明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及2026年4月3日本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事实;
(7)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药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取证中,上述证据都经当事人予以质证,所取得的各项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各类要件,应作为定案证据。
2026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罚告〔2026〕31号),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整改,未接到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二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者购进的药品;2.罚款3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6年4月3日本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18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者购进的药品;
2.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太阳集团娱乐场登陆网站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187******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太阳集团娱乐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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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